央广网北京1月9日消息 记者从国家食药监管理总局官网了解到,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公布553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糖果制品、罐头、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薯类及膨化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方便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农产品等22大类。其中:不合格样品7批次,合格样品546批次。
不合格样品7批次,具体为:
蔬菜4批次,分别为标称太原市小店区李海明食品厂销售的小黄豆芽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为0.045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标称朔州市新宾都商贸有限公司张辽路超市销售的芹菜克百威超标,检出值为0.0527mg/kg,标准规定为≤0.02 mg/kg;标称山西田森集团有限公司平遥顺城店销售的韭菜甲氰菊酯超标,检出值为1.3mg/kg,标准规定为≤1 mg/kg;标称山西田森集团有限公司平遥顺城店销售的花菇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072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克百威属于高毒杀虫剂,它与胆碱酯酶结合不可逆,因此毒性甚高,能被植物根部吸收,并输送到植物各器官,以叶缘最多,容易造成食物中毒。
甲氰菊酯是一种拟除虫菊酯类杀虫,中等毒性,具有触杀、胃毒和一定的驱避作用,无内吸、熏蒸作用。其属神经毒剂,作用于昆虫的神经系统,使昆虫过度兴奋、麻痹而死亡。含量过高或长期暴露对人体会有一定的健康隐患。
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和防腐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的残留。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可能是在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亚硫酸盐等食品添加剂,以达到漂白和防腐的作用,从而导致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要求。少量的二氧化硫进入身体可能危害不大,但如果长期食用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畜肉1批次,标称朔州市朔城区段氏食品店销售的猪肉(猪后腿)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值为2.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呋喃唑酮为广谱抗菌药,对常见的革兰氏阴性菌和阳性菌有抑制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将呋喃唑酮列为禁止使用的药物,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 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糕点1批次,太谷县谷园超市销售的标称太谷县万隆食品厂生产的蛋皮红豆面包菌落总数超标,菌落总数检出值为n1=1.3×104,n2=6.8×105,n3=3.7×105,n4=3.7×105,n5=2.5×104(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4,M=105(CFU/g)。检验机构为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并非致病菌,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可能由于原料、包材或生产加工过程受微生物污染,生产加工过程中工艺把关不严,人员、设备和环境的清洗消毒不到位,产品杀菌不彻底或在储运过程中未能持续保持储运条件等原因造成。
饮料1批次,隰县龙泉镇天意超市销售的标称孟州市甘泉露饮水厂生产的无汽苏打水饮料菌落总数超标,菌落总数检出值为n1=1.2×103,n2=7.0×102,n3=7.2×102,n4=9.9×102,n5=8.0×102(CFU/mL),标准规定为n=5,c=2,m=102,M=104(CFU/mL)。检验机构为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成相关市局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编辑: 果君(选自《央广网》)